商財發〔2018〕486號《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49號《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相關規定如下:
(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定義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并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
(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內、限于個人自用并滿足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規定的條件。
2.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
3.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進出境快件運營人、郵政企業能夠接受相關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的委托,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三)購買限值規定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5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6000元。
(四)稅收相關規定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申報幣制為人民幣。
跨境電商綜合稅說明:http://www.jd.hk/service/taxrate.html
(五)身份信息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六)商品監管
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但對相關部門明令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和對出現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商品啟動風險應急處置時除外。
(七)消費者責任
1.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稅款的納稅義務人??缇畴娚唐脚_、物流企業或報關企業為稅款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并承擔相應的補稅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2.購買前應當認真、詳細閱讀電商網站上的風險告知書內容,結合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做出判斷,同意告知書內容后方可下單購買。
3.對于已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
